部分投资者诉扬子新材获一审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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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开消息,部分投资者诉扬子新材(维权)(证券代码:002652)证券虚假陈述案已经开庭。近日,部分投资者收到一审胜诉判决。
此前,2023年11月9日,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75号)。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扬子新材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一)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二)关联采购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二、扬子新材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罗建欣律师正在代理部分投资者诉扬子新材证券虚假陈述案,目前正在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加入索赔。(罗建欣律师专栏)
索赔条件暂定为:2018-01-05到2022-12-30之间买入股票,且在2022-12-31收盘时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扬子新材维权入口)
罗建欣律师表示:
依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罗建欣律师诉讼事项提醒:
1、案件诉讼时效为3年,诉讼时效经过后起诉,投资者会丧失胜诉权。
2、投资者需准备索赔材料清单:
2.1、股票交易记录(或对账单);
2.2、证券账户证明材料;
2.3、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3、上述提示索赔条件、赔付对象及范围等仅供参考,最终以法院生效的判决认定为准。
4、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罗建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罗建欣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410190316),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桥证券诉讼中心创始人、主任,广州仲裁委仲裁员,广州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罗律师执业二十余年,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证书,且系资深股民,已组建专业证券诉讼团队,业务包括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权纠纷、证券刑事犯罪维权及辩护,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大量证券维权案件,维权经验丰富。)
标签: 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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