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分级标准
本文目录一览:
一、概述
在工伤保险中,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是决定受影响者将获得何种待遇和保障的重要依据。本文将详细介绍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一制度。
二、伤残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最新的伤残等级划分标准,我们将伤残等级划分为十个等级,具体如下:
1. 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 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 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4. 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 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
6. 六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
7. 七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劳功能力大部分受限;包括单肢体伤病所致的七级伤残;在脊柱伤病以及四肢大关节伤病中所涉及的各种轻度功能障碍以及由六级伤残引发的重度尿毒症症状及其他职业适应障碍中占有相当的比例,这一等级伤病分为轴索损伤,脑脊髓的较大伤病,包括相应的部分功能损害等两节;由七级伤病引起一个肢体较高定位的皮肤大部分缺损以及相应的六至七级的脊柱和四肢大关节功能中度障碍以及皮肤缺损程度超过30%和六至七级的两节轴索损伤功能中度损害;还包括双足十趾缺失达三分之二以上等其他功能中度受限的情况。
8. 八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或对索道机器操作长年工作磨损致使身体残害明显加重;以及因精损致使皮肤一部分缺失等。
9. 九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椎间盘突出的相应症状和体征。
10. 十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这个等级适用于身体各部位骨折伴有正常愈合以及一般的神经损伤或轻度的内脏破裂损伤或临床病理为治愈的急慢性损伤者,其中第3条适用于以部分肌瘫为主要症状,肌力测试4~5级的肌肉麻痹患者,或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的情况,而且在实际工伤中的轻微工伤多定为第十级,少有大伤大残者,虽然伤亡事故是第一统计点,但是造成伤残等级者则是统计次点甚至三级的报道都不少见。这是一个科学依据的经验结果!在我们国家标准(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也强调了对残疾程度的可接受范围的规定。这个等级不是目的而是方法,即进行工伤致残程度鉴定应当以残疾程度为最终目的。各级残疾赔偿金应当以5%-50%的比例依次递增或递减,而不应简单的以数字来划分。在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比例时,应当根据与残疾赔偿金相关的各种赔偿项目的实际赔偿金额占全部赔偿项目金额的比例来确定残疾赔偿金占全部赔偿项目金额的比例,这样更符合客观实际,更利于各种赔偿的实际计算与最终受损害者的现实保障得到兼顾,也能提高受伤者在安心恢复康复积极融入生产生活中加大抵御同样伤病的保护意识的概率性有效保证
标签: 伤残等级详细标准最新规定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