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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 重伤

热点 2024年10月29日 14:21 127 admin
伤残重伤评定标准

伤残重伤评定标准是司法实践中用于确定个体因伤害所达到的伤残程度的重要依据。这一标准不仅关乎法律责任的判定,还直接影响到赔偿金额的确定以及受害者的权益保障。以下是对伤残重伤评定标准的详细解读。

一、重伤的定义与分类

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重伤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的功能。重伤被细分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 重伤一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的功能。
  • 重伤二级:各种致伤因素所导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是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危及生命。

二、重伤的具体评定标准

重伤的评定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肢体残废

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 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 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 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 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 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 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 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 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如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等。

2. 容貌毁损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 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 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 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 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 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 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 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 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

3. 丧失听觉、视觉及其他器官功能

丧失听觉、视觉及其他器官功能是指因伤害导致听觉、视觉或其他重要器官的功能严重丧失或障碍。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 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 损伤致使视觉丧失,如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如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咽、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等。

标签: 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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